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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德网站是多少考試紀律與違紀處理規定

發布日期:2024-06-06    點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學校考試工作程序,嚴肅考風考紀,維護正常的考場秩序,參照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  考試紀律

 學生參加考試必須攜帶學生證身份證和準考證,并将證件放在桌面的右上角,未帶證件者一律不準進入考場。

 學生應提前10分鐘進入考場,服從監考人員的安排,按指定座位就坐,不得擅自調換座位。開考30分鐘後,不得進入考場。考試60分鐘後,方準予交卷出場。考試當中,未經監考人員允許且未交卷擅自離開考場者不得重新進入考場繼續答卷。與考試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考場。

 試題、答卷、草稿紙由監考人員統一發放,考試結束時收回,一律不準帶出考場。除允許攜帶的書籍、參考資料和所需用具(如制圖儀器、計算器等)外,學生随身攜帶的書包、書本、紙張、手機等物品必須放在監考人員指定的位置,不得帶入座位。

 開考後不準交談,不準左顧右盼,要保持考場安靜。借用計算器等文具,必須通過監考人員,禁止自行互相借用文具。若卷面有短缺、字迹不清楚時,可向監考人員舉手詢問,除此之外,監考人員一律不予解答。

期末考試時間一般定為兩個小時,未經教務部批準,不得随意變動。學生須在規定的時間内交卷若在規定時間前答完試卷,應舉手示意,待監考人員收卷後方可離開。考試結束前15分鐘,不再準許提前交卷,須待考試結束後,由監考人員統一收卷。考試結束時,學生應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候監考人員清點試卷後,方可離開考場。學生交卷後應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内逗留或在考場附近高聲喧嘩。

 國家級考試紀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作弊的認定及處理

 對有考試違紀和作弊的學生,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1.警告

2.嚴重警告

3.記過

4.留校察看

5.開除學籍。

 學生在各類考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要立即予以糾正,并給予警告處分:

1.未按要求将準考證、身份證、學生證等有效證件放置指定位置的

2.開考前,未按要求将手機、書包、書籍、筆記等物品交到考場指定位置的

3.未按指定位置入座的

4.自帶空白答題紙或空白草稿紙的

5.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勢的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借用或借給他人考試用具的

7.考試開始信号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号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8.交卷後未立即離開考場或在考場内外大聲喧嘩或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

 學生在各類考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當次考試資格,并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1.有第條所述違紀行為且不聽勸告的

2.被脅迫協助他人作弊,未向監考教師報告的

3.未經監考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4.故意損壞考場設備的

5.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者,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

第十  學生在各類考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當次考試資格,考試成績以零分記,并給予記過處分:

1.開考後,攜帶未經許可的書、筆記、講義等考試有關物品的

2.開考後,攜帶手機、智能手表等具有通信、上網、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3.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記信息的

4.協助他人傳接與考試有關信息的

5.協助他人作弊的

6.将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7.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或考試材料的

8.威脅、侮辱、诽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

第十  學生在各類考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當次考試資格,考試成績以零分記,并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1.利用未經許可的媒介進行偷看、抄襲的

2.采用抄襲、拷貝等手段竊取他人答案的

3.利用上洗手間等暫時離開考場的機會,查閱與考試有關内容的

4.考場内傳接與考試有關信息的

5.在桌面、身上等處寫有與考試課程有關内容的

第十  學生在各類考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取消其當次考試資格,考試成績以零分記,并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組織、介紹作弊的

2.由他人代替或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等或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考前利用各種手段竊取試卷或其内容的

5.考後利用各種手段篡改、銷毀試卷、答卷等的

6.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7.在考試過程中使用手機或其他通信設備作弊的

8.留校察看期間,再次受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

第十  違反考試紀律的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作從輕或從重處理:

1.可以從輕處分的:

1)違紀行為雖已發生,但能在發現前主動承認錯誤,如實陳述違紀事實,檢查認識深刻,有明顯悔改表現的

2)确系受他人脅迫或誘騙,并能主動揭發、積極防止不良後果發生的

3)其他可以從輕處分的情節。

2.應該從重處分的:

1)拒不承認錯誤,态度惡劣的

2)對有關人員進行幹擾、威脅、恫吓、打擊報複的

3)勾結校外人員作弊的

4)造成嚴重後果或影響惡劣的

5)其他應加重處分的情節。

第四章  違紀、作弊處理程序及處理時間

第十  考試中的違紀、作弊行為應以監考人員的認定或相關證據為準。對于考試嚴重違紀、作弊者,監考人員應立即收繳其考卷,當場宣布取消其考試資格,令其退出考場。監考人員應将作弊者的班級、姓名及其作弊行為詳細記錄在《伟德网站是多少考場情況報告單》中或寫成書面材料并簽名,連同試卷和物證一并在該課程考試結束後交教務部

第十  巡考人員發現考生違紀、作弊,應立即向考場監考人員說明情況,由監考人員按第十五條處理。巡考人員應在《伟德网站是多少考場情況報告單》上簽名。

第十  教師在閱卷或其他情況下發現的作弊問題,要及時通過書面形式(連同物證)報告教務部

第十  教務部在認定違紀、作弊行為的性質後立即做出處分決定或處分建議,并在學院公告欄予以通報。

第十  處理程序:

1.對于事實清楚、證據确鑿的,要求學生在《伟德网站是多少考場情況報告單》上簽字。拒不簽字者,在由2名監考老師認定情況下,不影響對學生處分處理

2.給予學生警告、嚴重警告及記過處分,由教務部形成處分決定,并通報學生所在學院

3.給予學生留校察看及開除學籍處分,由教務部提出處分意見,經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後正式發文,并報山西省教育廳備案

4.學校出具處分決定書并送交學生本人,因特殊情況無法送交本人的,則在校内發布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7個工作日,即視為送交。受處分學生應在處分決定書上履行簽字手續。學生拒絕簽字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簽字,由學生所在學院負責人及輔導員寫出文字說明,報教務部備案

5.學校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二十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可以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  從處分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未在申訴期内提出申訴的,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二十  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期限分别為6個月、8個月、10個月、12個月,期滿後,确在學習等方面有明顯進步表現,可申請解除。

第二十  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應在處分決定作出後7個工作日内辦理離校手續,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逾期不辦的,由學生所在學院指定人員予以辦理并記錄在案。

第二十  各種處分決定書,應及時公布,并通報相關職能部門。對學生的處分材料,學校将真實完整地歸入學院文書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

第二十  本規定适用于學校組織的各級各類考試。

第二十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教務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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